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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合同签了又协议解除 中介收佣金是合理

www.letfind.com.cn 发布时间:2007-9-26 11:44:05 责任编辑:风云 来源:福州晚报
  

  近日,多位读者致电本报财富专线反映,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房产中介仍要收取他们的佣金或中介费,他们询问中介的做法是否合理?

  读者许女士告诉记者,今年7月16日,她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了位于省体育中心附近的1套二手房,7月18日她和房产中介、房主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同时交了5万元保证金。签完合同后的第三天,因婆婆突发疾病住院治疗,需大笔医疗费,她无力支付房款,无奈之下,只好跟房东协商解除合同。房东很通情达理,表示可以不要任何违约金地解除合同。但没想到的是,房产中介虽然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但一定要收取许女士4800元的中介费,说是中介服务已完成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许女士只好付了中介费。不过让她疑惑的是:房屋买卖没成功,房产中介也有权收中介费吗?

  跟许女士有类似疑惑的还有不少人。何先生今年4月份通过某房产中介将位于金山的1套房子卖给在火车站附近上班的吴小姐。但签完合同没几天,吴小姐表示她觉得上班太远,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正好何先生觉得自己卖的价格低了,因此他和吴小姐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在房产中介处碰到麻烦,因为中介说服务已到位,一定要足额收中介费。后经多次交涉,中介才同意他们按7折交中介费。

  多位读者对记者表示,他们认为房产中介公司收费要求很不合理,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双方都没有从中受益,因此他们不该付中介费。

  那么房产中介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收中介费呢?对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买房人、卖房人和房产中介三方一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因此,只要居间人(即房产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卖房人或买房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在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支付中介费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一签订,卖房人或买房人就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哪怕买卖双方事后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他们仍有付费的义务。而且从目前大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合同来看,几乎都有类似“双方买卖应在《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支付中介佣金”的条款,因此,房产中介要求买卖双方付费是合理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却未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求买卖双方足额交中介费,确实有些不公平。林律师建议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如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费。这样就可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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