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法院拍卖中买下了一栋楼房,因当时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拍卖只卖房子没卖土地使用权。随后,谢先生在另一次拍卖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此后,双方的摩擦不断升级。
日前,谢先生向福州晋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土地租赁金,一审被判败诉。谢先生不服判决,于日前上诉。19日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据介绍,位于福州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五里亭、面积为1737.5平方米的71号地原是福州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下简称资料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地。该块土地上有2幢楼房,分别是建筑面积为1428.4平方米的A楼和建筑面积为298.4平方米的B楼。
2002年2月,因债务纠纷,B楼被福州中院拍卖,林先生以254100元买下该房产。当时71号地仍处于抵押状态,法院只拍卖了地上建筑的B楼而没有同时拍卖土地使用权,B楼成了栋“空中楼阁”。
2004年3月,因另一起债务纠纷,A楼及71号地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拍卖,谢先生以238万元买下。随后,谢先生获得了有关部门颁发的7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A楼的房产证。
谢先生认为,B楼占用了他的土地使用权,B楼旁边没有任何产权证明的车棚和厨房也一直由林先生在使用。自己是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林先生将B楼转让给自己,或每月支付土地租赁金。
但林先生认为,他们是通过法院拍得房子的,谢先生买土地时明知有另一幢房子已先行被拍卖还买下整块地,应自行承担权利不完整的后果。
晋安区法院认为,房地不一是不合法的,如果支持谢先生的租金请求,就意味着承认了房地不一,因此判决谢先生败诉。谢先生不服上诉。
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说,B楼的拍卖有严重瑕疵,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抵押。谢先生可申请撤销当初B楼的拍卖行为,林先生所受损失可向有关部门追偿。
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拍卖已过去六年多,双方已各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情况下,强行撤销B楼的拍卖行为不太现实。他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B楼主人定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赁金。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B楼主人也可按比例买下房子下面那部分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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