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房产中介的牵线下,准备购买薛女士的房产,并将2万元的购房定金交给中介监管。后来薛女士不想卖房了,并认为自己没收到定金,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在此情况下,薛女士应双倍返还定金给杨先生。
签完合同后变卦卖家被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11日,通过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的撮合,杨先生与薛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向买卖双方提供售后相关代理服务,并向他们分别收取居间服务佣金、安全交易监管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杨先生下定金2万元给薛女士。为确保交易安全,杨先生要求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由房产中介监管,薛女士同意了。
签约后不久,杨先生即向房产中介交付了定金,并将欲购买的房子交给有关部门评估。此后,他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存入7万元首付款。谁知,薛女士临时变卦,不想卖房了。杨先生认为薛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定金由中介监管视为已支付定金
庭审中,薛女士提出,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她始终没见到定金,没有出具定金收据给杨先生,也没有在房产中介出具给杨先生的“代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因此,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定金已交付给薛女士。薛女士表示,她虽然同意定金由房产中介监管,但并未同意定金由中介方收取保管。薛女士认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福州市中院认为,当事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已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薛女士拒不配合杨先生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杨先生将定金交由房产中介公司监管,应当视为杨先生已支付了定金。薛女士的相关辩解法院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薛女士应退还杨先生定金2万元,并赔偿他2万元及相关的居间佣金和房产评估费。
(陈鸿星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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