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其他人,租户却跳出来说这房子不能卖,这合理吗?近日读者黄小姐致电本报财富专线83762163,反映了自己碰到的郁闷事。
黄小姐告诉记者,今年7月,王先生经朋友介绍看中了她的一套房子,该房为晋安区岳峰镇某小区2号楼402单元,双方委托福州某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余下的房款转入联名监管账户冻结起来,待该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再将余下房款全部转给她。但中介公司准备通知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却收到了该房产的租户何女士的律师函,说没经过她同意,这个房子不能卖,并要求中介公司中止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黄小姐对此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租户凭什么说不能卖呢?
后经中介公司协调处理,最后买卖双方及承租方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承租户的租期在原有的租期上再延长1年。
对此,福州神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曾炜律师指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纠纷,是因为买卖双方在签约前没有履行特定手续造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如果房东没有履行上述的通知义务,租户有权宣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在本纠纷中,何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曾律师表示,为避免此类纠纷,售房前房东最好以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租户,将卖房的消息及条件告知租户,并给对方合理的考虑期限。若在合理期限过后,租户仍未向房东提出购房意向,说明租户放弃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仍觉得不放心,还可以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这样就能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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